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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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5704    2021-11-03 19:20:56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B.O. n.º 45, II Série 《公報》編號 45, 第二組, 刊登日期  2003年11月5日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Nutriçã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desde se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três,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um do respectiv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Nutrição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澳門營養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營養學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Nutri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Nutri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1. 聯繫及團結營養科技工作者,爭取及維護其合理權益。

2. 建立和加強與其他營養學會的聯繫、交流和合作,以提高會員的專業水平。

3. 發揚營養學之專業精神,推廣和普及營養學知識,為促進澳門特區營養科技事業的發展,提高澳門居民健康水平及促進澳門特區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臨時會址)

本會之臨時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78號滙景花園第三座三樓K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具有大專或以上程度的營養學專業畢業或曾修讀專業的營養學課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2. 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4.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4. 交納會費。

第七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結構)

1. 本會之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本會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每三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大會的出席人數最少有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時,大會在召集書內所定時間開始,否則,在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亦開始進行。

4.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和監事會在不少於一半的成員同意之下,聯同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

5.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

A. 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 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6.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 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如在同一事件上超過一個議案,由獲較多票數者通過。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A.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B.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在行政管理機關據位人選舉的決議方面,倘有多個提名,以得票較多者獲選。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祕書長一人和理事若干人,但人數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4. 理事會設候補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不能繼續履行其職務時,由候補理事(依得票順序)填補。候補理事有權列席理事會議,但無表決權。

5. 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

A. 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工作職權;

——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B.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

——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C. 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

——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

——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6. 理事會設秘書處及負責部門,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負責各項會務工作。

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的理事聯名同意之下得要求理事長召開理事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議。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8. 理事若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或累積五次以上,經理事會通過,得終止其職務,由候補理事(依得票順序)填補。

9. 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其中一名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由互選產生。

4. 監事會設候補監事若干名,依得票順序填補缺額。

5. 監事會有權:

A. 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B. 查核本會之財產;

C. 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6.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其中一名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及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收入如下:

1. 本會會員會費;

2. 政府機構資助;

3.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四條——1.本會支出由理事會決定;

2. 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1.本會之會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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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公證員 費文安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três. — O Notário, 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